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将实施新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作者: 上海财菁教育 来源: 上海财菁教育

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将实施新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过渡条款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办,持证人可以在有效期内申领《居住证》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1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2013〕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