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销售办法发布 基金销售面临四大变化

作者: 上海财菁教育 来源: 上海财菁教育

  62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调整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并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这部《管理办法》将定于101日起生效。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管理办法》能够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竞争,更好地提高基金销售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也标志着基金的第三方销售牌照发放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牌照的正式发放指日可待。

   四大重要变化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共计八章九十三条,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有四点重要变化。

  一、 明确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

  第五条明确表示: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放宽了基金销售专业机构的准入条件。

  将销售专业机构的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投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但提高了对销售机构货币资本的要求,《管理办法》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关于注册资金的准入条件由5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四、外资行也可以销售基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成果,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本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因此,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第三方销售牌照发放临近

  随着证监会发布了《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基金的第三方销售牌照发放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牌照的正式发放指日可待。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周二表示,在基金销售渠道方面,《办法》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竞争,更好地提高基金销售服务。此前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也表示,第三方销售牌照的发放要基于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的正式颁布。

  实际上,一家完整的基金第三方销售机构,除了法规的允许和第三方销售牌照的发放外,还需要一个条件就是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随着上个月2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央行颁发的牌照,这一条件也得以扫清。据了解,包括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快钱等在内的27家金融机构此前已经获得了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其牌照业务内容涵盖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受理三项。而包括支付宝和财付通在内的支付企业,都把基金销售作为重要开通领域。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第三方销售机构将建立在证监会监管能力的提升基础上,将按批次发放,不会一哄而上,证监会还是审慎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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