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详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上海市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基础指标及分值年龄指标
教育背景
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
中级经济师职称考试+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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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注: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积120分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每满1年积4分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积30分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高积120分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高120分。
*高积20分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高分值20分。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积25分 持证人*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积50分持证人*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积100分持证人*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积120分持证人*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积30分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积60分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积110分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积10分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高积40分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高分值40分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减150分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减50分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减150分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票否决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积分申办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