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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金融理财师复习:金融理财师纪律处分办法
作者: 佚名 时间:2011-12-5 9:26:12 点击:今天注册金融理财师的课程将会为大家分享的是《金融理财师纪律处分办法》,作为金融理财师的规范,他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这更是一名合格的注册金融理财师必须要熟记的东西,办法一共有五章,分别包括:总 则、违纪行为的界定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程序、纪律处分的变更与撤销、附 则,下面我们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的注册金融理财师考试培训老师就开始今天的分享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理财师执业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理财师的行业信誉,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英文缩写为FPSB)其他成员的通行做法,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员会)特制定违反《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和《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以下简称“两个准则”)的纪律处分办法。
第二条 金融理财师在执业中违反“两个准则”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委员会对违纪的认定和处分有最终决定权。道德委员会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违纪行为。
第四条 道德委员会是标准委员会的下属专业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调查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界定和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金融理财师有下列行为的,道德委员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处分。
(一) 违反《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损害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的;
(二) 不遵循《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和程序,拒绝、阻挠标准委员会的调查、取证,并向调查人员做出错误或误导性声明的;
(四) 诋毁同行、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 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 不履行金融理财师应尽的其他义务的。
第六条 金融理财师违反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或屡次违反一种行为不予改正的,从重处理。
第七条 金融理财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 主动改正违纪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行为危害后果;
(二) 主动向标准委员会报告其违纪行为;
(三) 受他人胁迫有违纪行为;
(四) 主动配合调查违纪行为;
(五) 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二条 对金融理财师的处分种类包括:
(一) 非公开的书面警告信
(二) 公开警告
(三) 暂停认证资格
(四) 撤销认证资格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
第三条 道德委员会受理下列违纪行为:
(一) 任何人对金融理财师违反《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二) 当事人针对金融理财师不遵循《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当事人是指与金融理财师有合约关系的人。
第四条 道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书面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事件,道德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事件处理人员,并成立调查小组。
第六条 调查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调查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由道德委员会指定。
第七条 事件处理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道德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并要求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0日内,向道德委员会做出针对该举报或投诉的书面回复。
第九条 道德委员会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书面回复后,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回复转交调查小组。过期未收到书面回复的,道德委员会应将受理事件的相关资料直接转交听证小组处理。
第十条 调查小组应当在收到书面回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填写《纪律处分立项审批表》,由调查小组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调查小组应当对任何被举报或被投诉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 调查小组在初步调查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 如查无实据,驳回举报或投诉;
(二) 如证据不足,驳回举报或投诉,但向被举报人或被投诉人出具告诫信;
(三) 如查证属实,将该事件提交道德委员会,并提出针对该金融理财师的纪律处分的初步意见。第一节 拟定处分
第一条 道德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纪律处分的初步意见,拟定《纪律处分意见书》,并以直接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及时送交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
《纪律处分意见书》须说明对该金融理财师执行纪律检查并处分的理由。
第二条 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在收到《纪律处分意见书》后20日内,可向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辩。道德委员会收到申辩后,在10个工作日内成立听证小组。
第三条 听证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由道德委员会指定. 听证小组对所有动议、异议及其他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做出裁决。
第四条 听证小组成员不能由调查小组成员兼任。
第五条 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有权参加或指定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提供证据为自己申辩。
第六条 道德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的书面回复,则认为该金融理财师接受纪律处分意见。第二节 听 证
第七条 在召开听证会30日前,道德委员会应将听证会的通知送至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通知中应注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告知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有权提供证据为自己申辩。
第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道德委员会规定的听证程序进行。听证会上所有发表的证词须保存完整记录,并由各当事人签字认可。第三节 结 论
第九条 听证结束,听证小组应当完整记录所有听证和调查结果,拟定《听证报告书》,报道德委员会批准。《听证报告书》应做出如下结论:
(一) 拟定的处分不成立,所涉事实不属于纪律处分的范畴或未达到纪律处分的程度,建议不予处分;
(二) 拟定的处分成立。详细陈述成立的理由,并提出合适的处分种类或建议道德委员会采取其他合适的处分方案。
第十条 道德委员会有权对听证小组的《听证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一条 道德委员会应当自批准《听证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举报或被投诉的金融理财师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复议的权利。第五节 复 议
第十二条 被处分的金融理财师有权对道德委员会的结论提出复议申请。
如被处分的金融理财师在收到决议通知30日内未提起复议,该结论即为最终决定。第六节 检 讨
第十三条 金融理财师在收到道德委员会发出的纪律处分意见书后,可(更多考试资讯尽在http://www.kaoshibaike.com/)以书面形式向道德委员会提交《检讨书》。
第十四条 《检讨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个人对被举报或被投诉的违纪行为的事实陈述;
(二) 上述行为所违反的职业道德原则和执业操作流程;
(三) 金融理财师承认所举报的违纪行为;
(四) 向道德委员会提出的处分意见及理由。
第十五条 如道德委员会同意《检讨书》中提出的处分意见,该处分意见即为道德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即时生效。
第十六条 如道德委员会拒绝《检讨书》中提出的处分意见,应当进入前款所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在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结论正式公布后,被处分的金融理财师应立即停止使用AFP商标和CFPTM商标,不得将其应用于广告、通知、信笺抬头、名片或其它任何情形。
第十八条 撤销认证资格属于永久性处罚,撤销后无法恢复。
第十九条 暂停认证资格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金融理财师,应在暂停期满前30日内向标准委员会递交书面陈述,证明自己完全遵守暂停判决,并无前款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标准委员会认可后,其认证资格将在暂停期满时恢复。标准委员会在其暂停判决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在暂停资格期满前30日内未向标准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暂停认证资格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金融理财师,应在暂停期满后两年内向标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并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本人完全遵守适用的纪律条款及规范准则、已具备重新使用AFP商标或CFP商标的条件。
如在暂停期满后两年内未向标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须重新认证。
第二十一条 收到认证资格恢复申请后,道德委员会应立即展开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申请者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道德委员会应向标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应包含申请者过去纪律表现的纪录报告及与资格恢复有关的推荐报告。标准委员会有最终裁决权。
第二十三条 如申请者的资格恢复申请被驳回,则该申请者只能在驳回日起一年后重新进行资格恢复申请;如其第二次申请仍被驳回,则该金融理财师已丧失使用AFP商标或CFP商标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资格恢复程序运行所需费用将由资格恢复申请者承担。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章内容详细的向我们解说了注册金融理财师纪律规范和相关的惩处手段等,可以说是一名注册金融理财师的行为规范指导手册,不仅注册金融理财师要知道,备考注册金融理财师的同学更要熟悉,因为任何的内容都有机会作为一个考点单独出现!最后,希望我们的同学们抓紧时间、有效率的复习,最终顺利通过注册金融理财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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