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迟迟不推出在保护谁的利益?
自今年4月中旬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新政。其中,房贷、土地等方面的政策已经落地。现在,就剩下房产税这只还在悬着的“靴子”。人们对未知的事情往往怀有*多的好奇,由此,房产税什么时候推出?成为包括我在内的民众心中*大的疑问。
一直以来,税收政策都是房地产调控的利器,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到土地增值税,每次都能会引起市场强烈震荡。而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物业税,无疑是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房价快速上涨的一种有力工具。而且,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为房产税的推出提供了法律“靠山”。
这样一种有法可依、切实有效的税种,却像“幽灵”一样,忽隐忽现,在“千呼万唤”之后,仍然迟迟不肯露面。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房产税,此后,基本每一年都被提出讨论。2010年,房产税再次被提升议事日程,搭乘此次房产新政的“东风”,它更是成为舆论的焦点。
2010年4月底,财政部财政科科学研究所表示:“目前是推出房产税的可操作之机”,让人们隐隐看到了房产税的希望;但是10多天过后,5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又明确表示“3年内房产税免谈”,将希望打入谷底。
不仅如此,紧随其后,还有多位官员表示,目前不具备征收房产税的条件:*先,住房或房屋所有权需要认定;其次,对房子进行资产评估,需要时间;再次,新的房产税与70年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征收,这两个政策之间需要衔接和过渡。对此,我想说:要真正实施,各种困难都不是阻碍;不想真正实施,每种困难都是难以逾越的阻碍。
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之前,我国只有一个税务局,且管理混乱,国家税收严重不足,税收还占不到国家GDP的10%。
1993年末,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毅然进行了一次税费改革。改革重新设计了中国陈旧的税收制度,把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交通运输、饮食服务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征收范围,并把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1993年12月,国务院相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暂行条例。
1994年2月1日,朱镕基就指示尽量实施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在他雷厉风行推行下,“金税工程”试点工作在1994年3月开始启动。事实证明,这次的税收金融政策,成功地为后来经济增长打下基础。此后,增值税也成为中国*重要的税收来源。
与房产税相比,增值税改革更像是一次“大革命”,其复杂性也不在房产税之下,依然能够顺利实施。反观今天的房产税,推出的紧迫性不言而喻,却亦步亦趋。就我看来,其真正原因不在于推出条件不具备,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征税牵涉太多人的利益。
开征房产税,顾名思义,就是向拥有多套住房的富人征税。纵观过去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受益者,多是这些“富人”,即一些非“权”即“贵”者。包括一部分从福利分房中获得巨大利益的政府高官,一部分以权谋私非法获得房产的部分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官员,一部分通过各种途径先富起来的富人阶层。作为既得利益者,这三部分人往往掌握着话语权,与盼着房产税推出的普通民众相比,他们对政策制定有着更强的影响力。
如果现在推出房产税,无疑会损害这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肯定会千方百计阻碍这项政策的实施。中共中央党校一名导师就不无尖锐地表示:“如果制定征税政策的人本身就有多套房产,他会不会向自己征税?”但是,从长远来看,为打击房地产炒作,保持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房产税的推出却是大势所趋。
为此,房产税的推出势在必行,但肯定不是现在。
可能的推出时间应该是在一部分既得利益者将手中的房产变现出来时。但是,到时,房产税的征收,*终的失利者极有可能就是一部分房产投机者和普通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