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券商直投业务纳入常规监管 控投资风险

作者: 上海财菁教育 来源: 上海财菁教育

  在经过近5年的试点后,证券公司直投业务即将纳入常规监管。证监会相关负责人8日透露,为控制投资风险,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对直投子公司、直投资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15%

  20069月,证监会通过系列试点原则,允许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20079月,*批2家证券公司进行个案试点。截至目前,已有34家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注册资金216亿。1家直投子公司设立了直投基金。另有6家直投子公司投资管理了7只产业基金。

  上述负责人称,从试点情况看,证券公司直投业务风险管理有效、运作基本规范,既为企业服务,满足了市场需求,也帮助券商拓宽收入渠道,改善盈利模式。因此,证监会决定将直投业务纳入常规监管。为此,证监会制定了配套监管规则《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一是实现法人隔离,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直投业务,证券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防止直投业务风险向证券公司传导。二是限定资金投资规模,要求证券公司对直投子公司、直投资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15%。三是强化投资决策,要求直投子公司建立健全投资机制,加强决策透明度。四是加强稽核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切实防范风险。

  ——防范利益冲突。一是人员独立。直投子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全部专职,不得在证券公司兼职;二是决策独立;三是信息隔离;四是业务隔离。

  ——强调信息透明公开。建立报告制度,强化信息公开,要求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的,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限定投资者类型,直投基金的投资者限于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二是限定投资者数量,单只直投基金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五十个,且限于通过私募方式寻找投资者,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寻找投资者;三是要求资产托管。直投基金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托管;四是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五是直投基金业务运作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的常规报告体系。

  该负责人称,证监会将继续以要求证券公司防范利益冲突,强化信息披露,控制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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